哪里可以训犬?
个人饲养的犬患病需要治疗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饲养的,可以送到犬类主管部门指定的犬类医院或者犬类留验所医治或者寄养。被依法强制免疫、留验或者没收的犬只,犬类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通知犬主到指定场所领回。犬主不在规定期限内领回的,视为无主犬只;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灭决,其它有使用价值的健康犬只由犬类主管部门处理。
个人饲养的犬只产崽的,犬主应当在幼崽出生后2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将犬只送到犬类医院、犬类养殖场、犬类留验所处理。禁止自行放任幼崽在外游荡,以及在城区擅自饲养。
军事、警察、科研、教学、公共安全、外贸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不受前两款规定所限,但是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兽医免疫、检疫和防疫等管理工作。